虚开骗税背后的“穿针引线者”——揭秘涉税中介福安市荣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丽玉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福安市荣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丽玉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荣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丽玉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犯罪团伙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涉税服务,协助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62万份,涉及金额7.5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85份,价税合计7.57亿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024年12月,福安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陈丽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荣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丽玉采取扣减信用积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荣烨公司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处罚,对其所代理的10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寻踪觅源:线索直指同家涉税中介 前期,宁德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通过信息比对,检查人员发现涉案企业中有10户茶企均由同家涉税中介机构荣烨公司代理记账。同时,多名涉案人员在笔录中提及,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流转账户资金等具体事项,均交由财务人员陈丽玉操作。 检查人员进一步梳理了涉案人员相关笔录并查询税务系统,发现陈丽玉为荣烨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期为多家涉案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服务。然而,系统显示该公司各年度均未足额申报收入。既然荣烨公司为多家企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为何没有产生相应的收入? 对此,税务部门依法对荣烨公司立案检查。 穿针引线:中介机构串联犯罪链条 立案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陈丽玉自制的现金交易日记账,以及荣烨公司、陈丽玉等涉案主体的银行资金流水。经交叉比对分析发现,涉案的多个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频繁、短期内多次大额取现的异常情形。陈丽玉所制现金交易日记账中,详细记录了每笔取现的时间、金额、经办人员及资金去向,其记载内容与银行资金流水轨迹相互印证。证据显示陈丽玉涉嫌操控多个银行账户,通过频繁转账、大额取现等方式,协助犯罪团伙完成非法资金流转。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询问陈丽玉,其承认受利益驱使,协助犯罪团伙虚开发票、进行资金流转,并按照每月每户企业4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一方面,在明知无真实茶叶收购业务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团伙提供的农户身份信息,为多家涉案茶企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成本;另一方面,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犯罪团伙要求,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荣烨公司长期对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按照实际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 法网恢恢:违法行为终将自食其果 经查实,荣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丽玉协助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62万份,涉及金额7.5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85份,价税合计7.57亿元,同时荣烨公司还存在隐匿收入153.30万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24年12月,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丽玉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 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荣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丽玉采取扣减信用积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荣烨公司偷税行为,对其所代理的10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下游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

